第十一回文明争路权

作品:《民国那些年(1911-1924)你所不知道的秘史逸闻

在1911年6月17日成立的四川保路同志会,是典型的民间结社行为,清政府当时对于这种民间结社,是什么态度呢?在一百多年前,人们这样做是不是合法呢?答案是合法的。在大清的后期,中国人已经可以合法地成立社团,大清《户律》规定聚众十人以上,只要携带武器的,至少要发配两千里,另加杖责。另外清朝的《兵律》里也写了,集会的时候浴血定盟焚香结拜的,也要杖责。这就是说当时清朝的规定,集会可以,但是有两条,第一不许带武器,第二不许结拜兄弟。

1908年清政府弄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之后,规定了大清子民享有的合法财产权、居住权、言论着作权、集会结社权、人身安全权,也就是说在一百多年前大清的统治下,中国人在法律上已经享有了这些基本人权。尽管大部分中国人当时还没有人权的概念,朝廷也没有认真地落实民众的这些权利,但无论如何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。

在短短一个月里,成都保路同志会就发展到了将近十万人,紧接着各行各业各阶层的分支机构也相继成立,比如女子保路同志会、学界保路同志会、商界保路同志会、小学生保路同志会等。在当时保路会的首脑中,很多人是立宪派,他们对于保路运动的定性也很有意思,叫做“罪在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一人,与我皇上无干,与四川以及他省官吏无干,与洋人无干”。他们打出了“文化争路”的旗号,并且决定在1911年8月1日,组织代表到北京去见皇上请愿。

这次集体上访组织得很有声势,出发的时候据说成都有万人送行。这次上访也以彻底的失败告终,他们被以扰乱jiao通秩序罪,押送至原籍。然而朝廷的衮衮诸公还是不明白,“文明争路”已经是老百姓给他们的最后机会了。

清政府与保路运动的冲突的两极化

四川商办铁路公司既有温和派与激进派之争,清政府这个时候火上浇油,反而激化了矛盾。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不愿意承认四川商办铁路公司亏空部分股资,这种态度激起各方强烈不满,从而使商办派内部的分歧反而趋于统一。保路运动中的温和派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与威胁,于是和激进派一样,变得态度强硬起来,认为政府“不但夺路,并且谋财”。

在这个背景下,清政府与四国银行签订合约,这一份合同被民众视为丧权辱国的“卖国契书”。在地方舆论的煽动下,民情更加激昂。激进派成为保路运动中的主流。四川商办铁路总公司召开动员大会,讨论决定,早年光绪皇帝御准川路为川人自办,不能收回国有,如果政府执意收回,川人将抗争到底。大会结束之后,成都正式揭出“保路同志会”的招牌。各州县的保路组织也公开活动。保路运动开始在四川广泛开展起来。

为了避免局面进一步失控,四川护督王人文向朝廷请求顺应川民的要求,收回成命。但是摄政王载沣一反常态,坚决不予让步。为了维护朝廷威信,他发出严词斥责。他坚持认为,铁路国有、民有、急办、缓办,这个都可以商量,但政策既定,就不能反复。

当王人文再次向朝廷上奏表明自己的看法,甚至指名道姓地指斥盛宣怀“欺君误国”,认为借款合同丧失利权太大。在电文中他还陈情:“大会到会一千余人,一时哭声震天,座次在后者多伏案私泣。臣饬巡警弹压,巡兵听者也相顾挥泪。日来关于铁路合同攻难之文字演说纷纷四出,禁不胜禁,防不胜防。”

不过清朝政府的态度并没有缓和,整个形势剑拔弩张,并迅速两极化。

事实上,清政府在推行铁路国有政策时,地方官员就预感到可能引发**的危险。所有重要地方大员处理四川铁路问题的态度,都与朝廷僵硬的做法相左,这不是偶然的。然而,他们的态度反而激怒了当政者,甚至被扣上了无能的帽子。

处于火山之上还不知道变通,朝廷主政者已经完全丧失了对现实民情的感知能力。对即将发生的**,他们也就完全乱了方寸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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