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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三十二回黄兴和南京的烂摊子

    作品:《民国那些年(1911-1924)你所不知道的秘史逸闻

    革命军和北洋军的交锋过程中连战连败,这是必然的,因为清军攻击汉阳,出动了强大的兵力,配以德国新式火炮,实力实在革命军之上。革命军守汉阳的是湖南湖北两省的军队,人数虽在5万以上,但是缺乏作战经验,彼此又不协调,且全用于第一线,所以非常疲乏。汉阳之败并不能怪黄兴一人,但是由于黄兴曾经指挥过镇南关之役、河口之役、黄花岗之役,都是功败垂成,于是使人对黄兴产生了虽有勇谋但却不能战的印象。

    黄兴自己当然有年年败北的感慨,他曾经写诗说自己“愧我年年频败北,马前趋败敢称雄”。汉阳失陷后,黄兴退到了武昌,军政府即召开了军事会议,黎元洪主持,请黄兴报告汉阳战役的经过。黄兴即席演说,对汉阳失败的原因未能详述,但是对于未来军事演变,则认为汉口和汉阳已失武昌难以固守,主张率领湖南湖北两军前往夺取南京。

    黄兴的主张被军政府多数人反对,参谋范腾霄愤然说汉阳既已不守,武昌又拟放弃,试问还有什么能力可以夺取南京。如果湘鄂两军尚可用,则武昌当然可守。

    他的话一讲完大家就热烈鼓掌,死守武昌的提议便成为这次会议的决定。

    黄兴在会议结束后,就带着一帮参谋坐轮船去了上海。武昌方面则决定重新布置兵力死守。汉阳之败对革命军是一大打击,可是几天后苏、浙、沪联军攻克了南京,使革命活动又见蓬勃。

    独立各省在上海的代表认为武昌已在危险中,革命事业必须扩大,于是开会集议,决定确定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,选举黄兴为大元帅,黎元洪为副元帅,然后以大元帅黄兴组织中华民国政府。

    这一时期的武昌已经是转危为安了,倒不是因为武昌有力量固守,而是袁世凯并不想彻底打垮革命势力。幕后原因是独立各省代表曾于1911年1月日开了一个会,通过雷奋、马君武、王正廷所起草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。而且通过了一个秘密决议,倘若袁世凯反正,支持革命,则公推袁世凯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。当然,袁世凯也听到了这个消息,所以才会在北军可以一鼓作气渡江攻下武昌的时候突然刹车,并派代表到武昌去议和。

  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

    (1911年10月1日公布,191年1月日修正)

   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

   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。代表投票权,每省以一票为限。(此为修正文,原案无“副总统”三字)。

   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。

   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。

   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宣战、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。

   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、官规,兼任免文武官员,但制定官制、官规,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,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(此为修正文,原案为“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任命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”。)

   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,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。

    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,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,得受大总统之委任,代行其职权。(此条修正时加入,原案无。)

    第二章参议院

    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(原案第七条)

    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遣派方法,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(原案第八条)

    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(原案第九条)

    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:

    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;

    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;

    三、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;

    四、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;

    五、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、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;

    六、议决暂行法律;

    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;

    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(原案第十条)

    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(原案第十一条)

    第十三条参议院议决事件,由议长具报,经临时大总统盖印,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。(原案第十二条)

    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令复议。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仍执前议时,应仍照前条办理。(原案第十三条)

    第十五条参议院议长,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(原案第十四条)

    第十六条参议院办事规则,由参议院议定之。(原案第十五条)

    第十七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,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,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。(原案第十六条)

    第三章行政各部

   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,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。(此为修正文,原案第十七条为“行政各部”如左:

    一、外交部;

    二、内务部;

    三、财政部;

    四、军务部;

    五、交通部。(又原案第十八条为“各部设部长一人,总理本部事务”。)

    第十九条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,由部长规定,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。

    第四章附则

    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,六个月以内,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。其召集方法,由参议院议决之。

    第二十一条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,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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